檔案庫房設施基準
檔案管理局 九 十 年 十 二 月 十 二 日
(九○)檔秘字第○○○二○六六號函訂頒
檔案庫房設施基準
一
為改善各機關檔案保管環境,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本基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
各機關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
檔案庫房應與其他技術用房舍及辦公室為必要之區隔,並注意耐震措施。
檔案庫房之設計,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檔案庫房應與自然環境隔離,其位置宜設置建築物各樓層平面之中間。
四
檔案庫房應依紙質、攝影、錄影(音)帶及電子媒體等檔案媒體類型,分區設置保管空間或分別配置保管設備。
五
檔案庫房樓地板設計載重,應不少於每平方公尺六百五十公斤;檔案庫房設置密集式檔案架時,應按實際需要計算載重,但應不少於每平方公尺九百五十公斤。
檔案庫房設置於既成建物時,檔案及相關檔案設備之總載重,應以不超出其樓地板設計載重為原則。
前項總載重之檢核,應委由專業技師為之;如逾樓地板設計載重或有逾越之虞時,應按實際需要,進行結構物之補強。
六
檔案庫房之設置應避開洪泛地帶,擇地勢高亢處為之,不宜設置於地下室及排水系統不良之位置。
七
檔案庫房之牆壁及地板應作防潮處理。
八
檔案庫房不宜設置天花板,並避免水管等管線之通過。
九
檔案庫房之樓地板面,應高於庫房外同一樓層之樓地板面二公分以上。但檔案庫房設於既成建物,其樓地板面設有適當防止溢水流入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十
檔案庫房之分間牆應採用不燃材料及甲種防火門、窗,其地板面材應具防火功能。但檔案庫房設於既成建物者,於改建分間牆、防火門前,應加強防火設施。
十一
檔案庫房牆壁、門窗及樓地板之隙縫、孔洞,應填補完善。
十二
檔案庫房應設置空調設備,並採行空氣淨化措施;其濾塵效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十三
檔案庫房之溫度及相對溼度,應依附表所列標準控制之。
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溼度紀錄儀表,並每日記錄之。
十四
檔案庫房應減少外窗之裝設;如有裝設必要者,應避免在東、西面開窗,並應加裝窗簾、遮陽板等遮陽設備。
十五
檔案庫房應採用低紫外線、低輻射量及散熱良好之照明設備,避免採用螢光燈。如使用一般日光燈應加濾光裝置。
檔案庫房之照明亮度,宜在八十勒克斯至二百四十勒克斯間。
十六
檔案架、檔案櫃或檔案箱等設備,應採行防火、防潮、防蝕及耐震等措施。
前項設備之參考規格,由檔案管理局另定之。
十七
檔案架、檔案櫃之擺設應與壁面保持八公分以上距離,並遠離日曬或有滲水跡象之壁面。
前項架、櫃應避免與地板密接,架頂應設置蓋板,以免檔案受潮、污穢及受落塵侵害。
十八
檔案架、檔案櫃之擱板應保持光滑,避免檔案磨損。
十九
檔案庫房應進行蟲、鼠、黴、菌防治處理,並定期施以消毒或燻蒸。但應注意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
二十
檔案庫房應設置防盜及通訊系統,必要時並應配置錄影監視系統。
二十一
檔案庫房應設置消防安全警報系統,並裝置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應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
二十二
檔案庫房宜配置不斷電系統或緊急發電機。
二十三
檔案庫房之電路系統、消防系統、電器設備及各項儀器,應實施定期檢修、保養與校驗。
二十四
檔案庫房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二)吸菸。
(三)飲食或儲存食物。
(四)植養生物。
二十五
檔案庫房宜採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方式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