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庫房設施基準

 

檔案管理局

(九○)檔秘字第○○○二○六六號函訂頒

檔案庫房設施基準

  

 為改善各機關檔案保管環境,提昇檔案管理效能,特訂定本基準。

本基準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

 二 

 各機關為保管檔案,應設置檔案庫房。

 

檔案庫房應與其他技術用房舍及辦公室為必要之區隔,並注意耐震措施

 

檔案庫房之設計,應依建築法有關規定辦理。

 

 三 

 檔案庫房應與自然環境隔離,其位置宜設置建築物各樓層平面之中間。

 四 

 檔案庫房應依紙質、攝影、錄影(音)帶及電子媒體等檔案媒體類型,分區設置保管空間或分別配置保管設備。

 五 

 檔案庫房樓地板設計載重,應不少於每平方公尺六百五十公斤;檔案庫房設置密集式檔案架時,應按實際需要計算載重,但應不少於每平方公尺九百五十公斤

 

檔案庫房設置於既成建物時,檔案及相關檔案設備之總載重,應以不超出其樓地板設計載重為原則。

 

前項總載重之檢核,應委由專業技師為之;如逾樓地板設計載重或有逾越之虞時,應按實際需要,進行結構物之補強。

 

 六 

 檔案庫房之設置應避開洪泛地帶,擇地勢高亢處為之,不宜設置於地下室及排水系統不良之位置。

 七 

 檔案庫房之牆壁及地板應作防潮處理

 八 

 檔案庫房不宜設置天花板,並避免水管等管線之通過

 九 

 檔案庫房之樓地板面,應高於庫房外同一樓層之樓地板面二公分以上。但檔案庫房設於既成建物,其樓地板面設有適當防止水流入之設施者,不在此限。

 十 

 檔案庫房之分間牆採用燃材料甲種防火門、窗,其地板面材應具防火功能。但檔案庫房設於既成建物者,於改建分間牆、防火門前,應加強防火設施

 十一 

 檔案庫房牆壁、門窗及樓地板之隙縫、孔洞,應填補完善。

 十二 

 檔案庫房應設置空調設備,並行空氣淨化措施;濾塵效率應達百分之八十五以上。

 十三 

 檔案庫房之溫度及相對溼度,應依附表所列標準控制之。

 

檔案庫房應配置溫、溼度紀錄儀表,並每日記錄之

 

 十四 

 檔案庫房應減少外窗之裝設;如有裝設必要者,應避免在東、西面開窗,並應加裝窗簾、遮陽板等遮陽設備。

 十五 

 檔案庫房應採用低紫外線、低輻射量及散熱良好之照明設備,避免採用螢光燈。如使用一般日光燈應加濾光裝置。

 

檔案庫房之照明亮度,宜在八十勒克斯至二百四十勒克斯間。

 

 十六 

 檔案架、檔案櫃或檔案箱等設備,應行防火、防潮、防蝕及耐震等措施。

 

前項設備之參考規格,由檔案管理局另定之。

 

 十七 

 檔案架、檔案櫃之擺設應與壁面保持八公分以上距離,並遠離日曬或有滲水跡象之壁面。

 

前項架、櫃應避免與地板密接,架頂應設置蓋板,以免檔案受潮、污穢及受落塵侵害。

 

 十八 

 檔案架、檔案櫃之擱板應保持光滑,避免檔案磨損。

 十九 

 檔案庫房應進行蟲、鼠、、菌防治處理,並定期施以消毒或蒸。但應注意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

 二十 

 檔案庫房應設置防盜及通訊系統,必要時並應配置錄影監視系統

 二十一 

 檔案庫房應設置消防安全警報系統,並裝置消防安全設備。

 

消防安全設備之裝置,應避免損害檔案並符合環保規定。

 

 二十二 

 檔案庫房宜配置斷電系統或緊急發電機

 二十三 

 檔案庫房之電路系統、消防系統、電器設備及各項儀器,應實施定期檢修、保養與校驗。

 二十四 

 檔案庫房內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或存放易燃或易爆物品。

 

(二)吸菸。

 

(三)飲食或儲存食物。

 

(四)植養生物。

 

 

 二十五 

 檔案庫房宜單一出入口門禁管制方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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