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型學(Typology)

一種分組歸納方法的體系,通常稱為類型。類型的各個成分是用假設的各個特別屬性來識別的,這些屬性彼此之間互相排斥而集合起來卻又包羅無遺-這種分組歸納方法因在各種現象之間建立有限的關係而有助於論證與探索。一個類型學可以代表一種或是幾種屬性。

因為一個類型學只需研究一種屬性,所以類型學可以用於各種變量和轉變中的各種情勢的研究。

發展背景

紀元前六至七世紀,在小亞細亞的希臘城邦中,就有了typo這個詞,意指“relief”(對照)、“engraving”(雕板、版畫)、“seal”(印鑑)。與雕刻、書寫有關的含意經常出現在柏拉圖、亞里士多德和伊比鳩魯的文字中。

在十八世紀,把一個連續的、統一的系統作分類處理的方式用於建築,因而有建築類型學的產生。

在十九世紀晚期二十世紀初,在語言學及邏輯思想的影響之下,類型的觀念在思想界獲得一種新的中心地位。這時產生的是非常抽象及一般的類型理論,在許多不同的領域中,形成系統的學問謂之“類型學”。

主要人物介紹

陸吉爾(M. A. Laugier):原始茅棚比喻─住屋的原型出自於“必要”的。茅棚是一個原型,對這個原型的模仿成為各種建築,它們形成城市。各種具體的建築代表其種類,像植物一樣;建築的分類就以建築外觀來確立其種類。

迪朗(J. N. L. Durand):形式元素的組合─迪朗以幾何學作為基礎,以圖表方式將各種構造部件排列組合在一起,建築的形式可從圖表中的類型加以組合而獲得一個整體,排除使用功能對形式的牽制及要求。

狄.昆賽(Quatremere de Quincy):對類型與模型的區分─類型(type)要為模型建立規則;模型(model)在藝術的實際操作意義上,是一個重複的物體.

克里爾兄弟(L. & R. Krier):類型學包括了城市中物質和空間的統一,城市空間與建築空間,實與虛,私密與公共的辯證關係不應當是政治社會經濟因素的結果,而是一種綜合的所謂“文化的理性意向”。

A. 羅西(Adole Rosse):羅西式以建築來看待城市,或對城市採取建築手段,即建築─城市互參原則。建築指的是一種建構,包括人類記憶與歷史。羅西從城市學及地理學思想中吸取靈感,因此形成兩類分類法:普遍永恆的是紀念性建築,特殊的是住宅。而類型學及形態學是觀察永恆及變化的方法。

主要理念

建築上的類型學理論,不在於具體的建築設計的操作,它是一種認識的方法與思考。常言道:“物以類聚,鳥以群分”,就是類型的意思。類,概念上就是認知劃分的一種手段,因為其共同點,劃為一類,因其不同點,劃為另一類。找到事物之間的不同、矛盾、對立,但因世界是一個連續的統一體,對立之中仍有同一的成份。

類型學還原分兩步進行:

從對歷史模型形式的還原(抽象)中獲得類型。

再將類型結合具體場景還原到具體的形式。

(具體→抽象→具體)

類型學與建築之關係

“建築”是人們長期居住使用的地方,過去人們生活使用的模式至今日並沒有太大的變化(食、衣、住、行),較大的改變是來自於材料、營造構法的進步,基本的機能並沒有太大的變化,所以參照前人的經驗及模型是可以的。現代建築主義要我們放棄過去舊有的形式、鄙棄裝飾、不要抄襲古舊的圖騰,但觀其現代建築的發展,後來的人也是在仿效第一代的創新者的作品。這就說明了“類型”與“建築”之間是有因果關係的。

建築是人工的產物,並非自然形成的。而建築的類型也是人為構成的,並不是自然產生的。歷史(時間)是很重要的元素,長久時間的累積構成某種“文化”、“傳統”、“記憶”,深植於人們的心中,人們再利用這些“文化”、“傳統”、“記憶”去建構居所。這些“文化”、“傳統”、“記憶”可轉換成為若干“類型”,成為該區的代表性或特色,這就是建築的“自主性”。換句話說,類型學提供的,是對於建築內容及內涵深層的思考。

相關議題

建築中的類型學操作,被反對的人認為是過去手工藝時代的遺風。這是因為手工藝時代是強調模仿、承襲過去的經驗,其成果是較不可預測的;但現代工業技術是將“人”的因素排除,成果是可以預期,所以傳統工匠所使用的方法不適用於在這個時代。這是將過去的經驗視為一種模型,而後來的人只是在仿效模型的一種想法;但是,在創作的過程與結果,不只是仿效而已,還會加入製作者的想法。

生物技術決定論與自由的表現兩者是現代建築運動學說中所包含的理念,但兩者卻是相互矛盾的。其矛盾處在於:生物技術決定論是以“機能”作為前提,形式與機能之間有著必然的關係,創造的過程與結果可以相互對映;自由的表現則是表現出設計者創作的結果是自由的,創作的過程與結果之間是沒有一定的關係。

A.舒威霍弗(Anton Schweighofer)說:「類型學建造的目的,不是發明新東西,而是發現某些已經存在的新東西。」─從已經存在的事物之中去找出過去沒有發現的事物,而這些事物卻是一直存在著,只是人們一直沒有注意。例如,羅西從義大利古老的城鎮中,找出城市建構的法則,將這些屬於過去的法則,換運用為現在的城市規劃的基準,而這些法則是先前就已存在,藉由羅西的手及類型學的方法顯現出來。

參考資料

陳伯沖(1997)建築形式論─邁向圖像思維,台北:田園城市,pp.209-256

Colquhoun,Alan(1998)建築評論論文集,施植民譯,台北:田園城市,pp.43-50

中華書局(1989)簡明大英百科全書,台北:中華書局,pp.333-3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