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宮室殿堂」木構造建築形式探討

----以《營造法式》為例

 

*高小倩  ** 邱上嘉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空間設計系碩士班研究生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空間設計系副教授兼所長

 

【關鍵字】宮室殿堂、木構造、營造法式

 

【摘  要】

 

在歷史上,中國並不是一個科學技術和工業落後的國家。在對整個中國科學技術的歷史做過全面的考察之後,李約瑟曾經這樣說:「公元三世紀到十三世紀之間,保持一個西方世界所望塵莫及的科學知識水平。」(李允鉌,1990)三世紀到十三世紀大概是在東漢初左右,在這近一千年間,中國人對全世界的人類文明是有貢獻的。

中國古代建築,以合理且符合科學的「框架結構」系統,提昇了生產技術的進步,建築之宏大壯觀自是必然的道理,不同用途建築群採用相同的形式和佈局,最大的原因是在於設計的標準化;而形式規模大小、建築等級,就由社會等級制度及標準來規範。因此中國古代傳統建築的設計,除了施工技術的考量,「禮制」、和「玄學」更是導致建築形制發展重要的因素。「構屋之制,皆以材為祖;材有八等,度屋之大小,因而用之」,其中「度屋之大小」,指的是建築類型及規模,所以本研究擇以「宮室殿堂」作為探討《營造法式》之主要建築類型。

《營造法式》這本建築技術專書,係宋代將作監李誡所編修。因當時貪官污吏之不法,國家財政揮霍無度;且加上唐朝末年戰亂,林木大量損耗,為了防止經濟進一步崩潰,於是將工程營造納入整理財政的範圍,嚴加控制管理。(趙廣超,2000)所以朝廷便指派李誡編修《營造法式》,做為建築工程之指導專書,清楚制訂各種建築物比例、制度、圖樣製作、工料原則、人力分配等制度。

建築物的類型,即是在辨認「建築形式」的相似性及差異性。其中的相似性,在於發掘一些可依循的特徵,而差異性則是其變形,對於社會層面而言可視為是「文化」普同性,及「異文化」侵略的結果。因此建築形式其實存在著混亂(chaos)與秩序(kosmos)的基本差異,引發了形式主義提出一種考慮作品本身形式的特性,而非對作品外在關係的評論;把得到觀察形式的事實和構造(《營造法式》)規則結合在一起,作為設計推論的過程,這即是本研究探討「宮室殿堂」建築結構論述的初始動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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