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科技大學建築研究所 |
碩士班一年級 |
黎春瑩 M9613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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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十世紀Ⅰ
(一)杜威、柏格森、懷海德、胡塞爾探討在建構知識的過程中,主客體的關係。(單一價值觀,重新瞭解客體)
(二)形式並非樣式的模仿,而是觀念運用的結果。古典主義秩序規範的形式理論。
(三)繪畫發展
畢卡索與布拉克:放棄單一視角捕捉客體真的現實,而要同時從所有觀點來畫一個被看到的客體。
蒙德里安:自然的地景,將他意向中潛藏的幾何秩序抽象化,並且將幾何秩序本身簡化成構成性的元素,直到他將自然化成小的水平與垂直線的模式。
康丁斯基:藉由純粹顏色和形式表達靈魂
(四)包浩斯
1. 工作坊的師徒制。在工作坊的活動中,學生應該能夠發現足夠的形式來源。
2. 但發現學生無法在工作坊中學到設計。因此,他在概念設計上有了額外的訓練。
3. 伊登:形式終究會從主體對於材料的反應中衍生出來,而非來自於材料自身的內在特質。
4. Albers:形式是關的從機能與材料的內在本質所衍生的。
Moholy-Nagy:視線原則(language of vision)
(五)現代運動:回應材料與工程技術的發展。
(六)機械美學
1. 以機能為主。
2. 內在形式與外在形式比較沒有相對關係。
3. 內部空間的組織關係,以機能為考量。
4. 外在形式主要受到繪畫(荷蘭風格派)的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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